公司通讯之安排

发布公司通讯之安排

根据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有关扩大无纸化制度及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附注)规定下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2.07条,冠君产业信託(「冠君产业信託」)已采用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之安排。

所有公司通讯的英文版及中文版已登载于冠君产业信託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发布公司通讯的通知将发送予基金单位持有人并登载于冠君产业信託网站及披露易网站。

已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

为确保及时收到最新的公司通讯(附注),请填妥申请表格以提供 阁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交回冠君产业信託,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30楼3008室。

若有意收取日后公司通讯及可采取行动公司通讯(附注)之印刷本,请填妥申请表格并交回冠君产业信託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并注明姓名及收取公司通讯及可采取行动公司通讯(附注)印刷本的要求。请注意,该指示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每个历年的最后一天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致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之申请表格

非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

若有意透过电子邮件形式收取公司通讯(附注),请联络 阁下的中介公司,并向中介公司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若有意收取日后公司通讯(附注)之印刷本,请填妥申请表格并交回冠君产业信託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并注明姓名、地址以及收取公司通讯(附注)印刷本的要求。请注意,该指示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每个历年的最后一天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致非登记基金单位持有人之申请表格

若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信托电话热线 (852) 2879 1288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查询。

附注:除非另有注明,「公司通讯」指冠君产业信托的年报、中期报告、会议通告通函、代表委任表格及其他基金单位持有人刊物;而「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冠君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持有人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基金单位持有人权利或作出选择的公司通讯。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所指的「个人资料」定义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法定定义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阁下的姓名、地址、电邮地址及/或电话号码。阁下提供的个人资料乃属自愿性质,相关资料仅用于接收冠君产业信托之公司通讯用途,并将被披露或转移至冠君产业信托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及/或其他获授权第三方机构处理。倘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可能导致冠君产业信托无法处理 阁下的相关指示及/或要求。 阁下个人资料将保留至适当期限作核实及纪录用途。根据《私隐条例》规定, 阁下享有查阅及修正个人资料的权利。如有相关需求,请通过电邮([email protected])向资料保护专员提出申请。